重点排污单位是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保证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为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制定了以下办法。
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的执法应用由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监测数据超标判定依据:废气执行小时均值排放标准的以有效小时均值作为判定依据,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标准要求有效均值作为判定依据﹔废水以有效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pH值以24小时内有6个实时数据超标作为判定依据。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量程设定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比对监测或者质控样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监测数据连续三天以上维持恒定或变化不明显的,判定为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环境监控部门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中发现并通过短信督办、在线督办单等方式交办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专项检查、帮扶督查、日常执法监管中发现移交的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超标、异常问题,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属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核实确认超标时段﹔属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的,核实确认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行为。现场检查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经重点排污单位签字确认。
经现场检查核实,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超过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涉嫌违法的重点排污单位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规定予以处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存在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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